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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融資的主要方式
(一)
BOT方式(P244)
基本思路,由項目所在國政府或其所屬機構為項目的建設和經營提供一種特許權協(xié)議作為項目融資的基礎,由本國公司或者外國公司作為項目的投資者和經營者安排融資,承擔風險,開發(fā)建設項目并在特許權協(xié)議期間經營項目獲取商業(yè)利潤。特許期滿后,根據(jù)協(xié)議將該項目轉讓給相應的政府機構。
通常所說的BOT主要包括以下三種基本形式:
(1)標準BOT:即建設一經營一移交。投資財團愿意自己融資,建設某項基礎設施,并在項目所在國政府授予的特許期內經營該公共設施,以經營收入抵償建設投資,并獲得一定收益,經營期滿后將此設施轉讓給項目所在國政府。
(2)BOOT:即建設一擁有一經營一移交。BOOT與BOT的區(qū)別在于:BOOT在特許期內既擁有經營權,又擁有所有權。此外,BOOT的特許期要比BOT的長一些。
(3)B00:即建設一擁有一經營。該方式特許項目公司根據(jù)政府的特許權建設并擁有某項基礎設施,但最終不將該基礎設施移交給項目所在國政府。
(二)TOT方式(P245)
TOT:即移交-經營-移交,是指民營資金購買某個項目資產的經營權,購買者在約定的時間內通過經營該資產收回全部投資和得到合理的匯報后,在將項目無償移交給原產權所有人。
2、TOT方式的特點
與BOT相比,TOT主要有以下特點:
(1)從項目融資的角度看,TOT是通過轉讓已建成項目的產權和經營權來融資的,而BOT是政府給予投資者特許經營權的許諾后,由投資者融資新建項目,即TOT是通過已建成項目為其他新項目進行融資,BOT則是為籌建中的項目進行融資。
(2)從具體運作過程看,TOT由于避開了建造過程中所包含的大量風險和矛盾(如建設成本超支、延期、停建、無法正常運營等),并且只涉及轉讓經營權,不存在產權、股權等問題,在項目融資談判過程中比較容易使雙方意愿達成一致,并且不會威脅國內基礎設施的控制權與國家安全。
(3)從東道國政府的角度看,通過TOT吸引國外或民間投資者購買現(xiàn)有的資產,將從兩個方面進一步緩解中央和地方政府財政支出的壓力:通過經營權的轉讓,得到一部分外資或民營資本,可用于償還因為基礎設施建設而承擔的債務,也可作為當前迫切需要建設而又難以吸引外資或民營資本的項目;轉讓經營權后,可大量減少基礎設施運營的財政補貼支出。
(4)從投資者的角度看,TOT方式既可回避建設中的超支、停建或者建成后不能正常運營、現(xiàn)金流量不足以償還債務等風險,又能盡快取得收益。采用BOT方式,投資者先要投入資金建設,并要設計合理的信用保證結構,花費時間很長,承擔風險大;采用 TOT,投資者購買的是正在運營的資產和對資產的經營權,資產收益具有確定性,也不需要太復雜的信用保證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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